1. 居家整聊服務模式說明:
(1) 甲方整聊師協助乙方於約定服務範圍內進行整理與收納服務之意見諮詢與提供,但不包含進行清潔打掃等相關項目。
(2) 為確保乙方的權益,於甲方服務期間(不包含休息時間),請乙方全程在場,與整聊師溝通並協助決定物品的保留與丟棄,服務期間如果在物品的斷捨離上與整聊師有不同意見,整聊師會尊重乙方的想法,不會有強迫捨棄物品的情形,顧問服務結束會與乙方確認並完成驗收。
(3) 甲方整聊師於開始服務前會向乙方說明相關事項,並請乙方確認同意「服務條款」;於服務完成除有前項視同驗收合格之情事外,會請乙方配合親自確認「結案驗收單」。
2. 雙方義務與聲明:
(1) 乙方欲取消應依第七條約定,如違反第七條約定取消或拒絕受領甲方服務,視同乙方違約。
(2) 為確保甲方服務之品質,整聊師會將乙方整聊前、後對照結果拍照或錄影記錄,並於驗收單上徵得乙方同意後使用相關紀錄。
(3) 如甲方整聊師或相關人員對乙方親友同在場之人員為騷擾或違法行為,乙方應立即回報甲方。
(4) 甲方服務結束,乙方應配合完成驗收流程,一旦乙方確認驗收不得再以驗收單上未明確記載或註明事項,主張甲方服務有任何瑕疵、違約或據此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3. 整聊師及陪同人員:
(1) 甲方對於實際派任前往完成整聊服務之工作人員負有裁量決定權,乙方不得限制或指定整聊師,但雙方已有明確書面約定指定特定整聊師且具體約明不得更換之情形,不在此限。
(2) 甲方得視個案情形需要,指派實習或其他相關人員,偕同整聊師完成服務。
4. 居家整聊費用之結算:
(1) 如因乙方失聯、遲到或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遲延甲方相關人員提供服務之時間,仍應以原約定服務開始時間起算服務費用。
(2) 甲方相關人員得於不變更預計總服務時數前提下,得於1小時範圍內,經通知乙方後彈性調整服務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如甲方相關人員遲到1小時以上,雙方得協商延後終止服務時間至工作完成為止。
(3) 如甲方相關人員遲到2小時以上,得經由雙方合意取消服務,甲方依第九條第(三)項約定處理全額款項退還及賠償事宜。
5.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如甲方整聊師或相關人員對乙方親友同在場之人員為騷擾或違法行為,由乙方通知甲方後,乙方同意甲方針對每事件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實際和解賠償金額由雙方另行協議,但甲方應配合乙方追究各該實際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
6. 預約服務時間及地點變更:
(1) 乙方就本單所載預約服務時間變更,至遲應於預約服務時間前至少四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例假日、國定假日)以上提出,每次改期甲方將向乙方酌收新台幣(下同)100元改期費用。
(2) 如未依前項規定,於四個工作天前向甲方提出,則以下列標準酌收改期費用:
前三天:300元/前兩天:500元/前一天(晚上8點前):800元/前一天(晚上8點後):1000元
(3) 乙方協商變更服務時間,應由雙方另議之。如乙方提前四個工作日以上提出變更,卻未能達成合意,甲方另得酌收取消費(500元整),並從已收取之全額款項中將改期費、取消費抵銷扣除後,剩餘部分則匯款返還予乙方,所需匯費或其他銀行手續費由乙方負擔;如乙方未提前於四個工作天前提出,卻未能針對協商變更服務時間達成合意,則甲方得通知乙方取消服務,此視為可歸責於乙方違約。
7. 乙方取消服務:
乙方至遲應於「服務當日」(以下均指本單所載日期或經雙方協議改期日期)前至少四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例假日、國定假日)以上向甲方提出,如遵期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取消預約,甲方得向乙方酌收取消費(500元),並從已收取之全額款項抵銷扣除,剩餘部分則匯款返還予乙方,所需匯費或其他銀行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8. 乙方違約:
以下事由,視同可歸責於乙方違約,甲方得立即解除或終止服務,乙方仍應配合全額支付本單所載總額費用(如甲方已收取服務費用並得全額沒收);如造成甲方及相關人員損害,並應賠償之:
(1) 乙方經甲方催告一次或遲至服務前一個工作日仍未配合給付全額款項。
(2) 乙方已付全額款項,但未配合以第十一條約定簽認本單,並經甲方催告一次或遲至服務前一個工作日仍未配合簽認。
(3) 乙方未依第6條四個工作日前提出協商變更服務時間,且雙方對於變更協商時間未成達成合意,經甲方通知取消服務;
(4) 乙方遲延未依第7條期限提出取消服務之請求,或明示或暗示拒絕或未配合受領甲方服務。
(5) 如經甲方要求,乙方於服務前拒絕配合簽署或確認同意「服務開始前確認單」(內容為重申本簽認單所載重要事項)或有其他甲方無法提供服務之情事。
(6) 如乙方於服務當日失聯,由甲方相關人員,以本單所載乙方電話連絡三次(保留三次未接來電紀錄截圖佐證);且經原地等待1小時以上經傳簡訊告知今日不提供乙方服務(保留訊息截圖佐證)。
(7) 乙方於服務當日提出變更服務範圍或變更服務內容,未經甲方同意。
(8) 乙方未能確保服務範圍內無違反善良風俗、不雅或其他有損及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身心靈、健康、財產等權利之物品。
(9) 乙方對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為性騷擾或其他違法或違反社交禮儀之不當言行;或限制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之人身自由;
(10) 乙方有其他拒絕配合甲方提供居家整聊服務所應盡協力義務,且經甲方相關人員協商未能達成合意等情事。
9. 甲方取消服務:
(1) 乙方至遲應於簽認本單之日起三個日曆天內依甲方指定方式給付全額款項;如短於三個日曆天,則應於當日給付定金。
(2) 於乙方給付全額及完成本單簽認前,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取消服務,乙方不得據此主張甲方違約或請求補償或賠償。
(3) 於乙方給付全額且完成本單簽認後,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取消服務,甲方除全額退還已收受全額款項(所需匯費或手續費由甲方負擔)外,乙方不得再請求其他補償或賠償。
10. 不可抗力之改期或取消服務:
(1) 如服務當日遇地震等天災或其他特殊情事,如預約服務地點所在地縣市政府已公告停班,則甲方得通知乙方協商延期服務(不收取任何改期費用);或經甲方通知乙方取消預約服務(甲方已收取定金全額退款,所需匯費或手續費由甲方負擔,但雙方互不再為其他請求)。
(2) 若未達前項公告停班之情事,但甲方取得乙方同意後,得通知乙方協商延期服務(不收取任何改期費用);或經甲方通知乙方取消預約服務(甲方已收取定金全額退款,所需匯費或手續費由甲方負擔,但雙方互不再為其他請求)。
11. 簽認:
(1) 本單經乙方(含聯絡人)以郵寄或甲方網站、電子郵件、傳真、LINE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回傳簽名或蓋章為簽認;或經甲方(含聯絡人)提示本單服務條款內容,經乙方(含聯絡人)以電子通訊方式回覆同意或其他與「同意」同義之字詞、或已配合給付定金,視同簽認,均生簽認效力。
(2) 如乙方前項簽認或視為簽認晚於本單所載報價有效期限,甲方得無條件通知乙方拒絕承認本單之效力,乙方不得異議。
(3) 本單所載內容,經本條約定方式簽認後,雙方均受其拘束,不得片面解除、終止或違約,惟得就其餘履約細節事項得另行簽訂合約。
12. 轉讓:
本單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亦不得移轉或讓與本單所載權利義務關係予第三方。
13. 準據法與管轄:
雙方同意本單適用中華民國法令,如有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14. 線上居家整聊服務特約:
(1) 乙方同意且了解甲方所提供為「線上」之居家整聊服務,亦即僅協助安排整聊師或相關人員與乙方採「線上」溝通之方式,於約定服務範圍內進行整理與收納服務之意見提供與諮詢,形同「線上課程」形式,服務結束後即使乙方不滿意內容,也不可要求退費或補償。
(2) 為確保服務之品質,甲方安排之整聊師會將提供線上居家整聊服務前、後對照結果拍照或錄影記錄並回報公司,於徵得乙方同意後,甲方得使用相關紀錄。(3) 採線上居家整聊服務,乙方應對自己的所有物品善盡保管和決定斷捨離之最後責任,不得以任何事由主張因甲方毀損或滅失任何物品,而請求補償或賠償。
(4) 甲方安排整聊師或相關人員,如在線上居家整聊服務過程中,對乙方有言語騷擾或其他違法行為,乙方應立即回報甲方,甲方針對騷擾、違法行為各案賠償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5) 乙方應擔保與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於線上居家整聊服務過程中,乙方(含所有因乙方參與線上居家整聊服務之人員)均不會為違法性騷擾或其他違法或違反社交禮儀之不當言行,亦不會經由線上通訊過程,為任何違反善良風俗、不雅或其他有損及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身心靈、財產等權利之物品之行為,如有違反,應由乙方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且此種情況屬於可歸責於乙方違約,甲方並得立即拒絕提供服務並沒收定金並向乙方請求賠償。
(6) 乙方知悉且同意應於線上居家整聊過程盡必要之協力義務,如有意見並隨時向甲方反映。
(7) 以下事由,亦視同可歸責於乙方違約,甲方得立即解除或終止服務,乙方仍應配合全額支付本單所載總額費用(如甲方已收取服務費用並得全額沒收);如造成甲方及相關人員損害,並應賠償之:
(A) 線上居家整聊服務過程中,乙方應自行確保接收端網路或其他設備完善,得以準時且全程接收甲方提供線上居家整聊服務。除有可歸責於甲方事由,經乙方回報甲方外,任何乙方未能如期或完整受領線上整聊課程、取消、斷線或有其他無法線上聯繫乙方而中斷服務,均屬可歸責於乙方違約。
(B) 乙方於甲方提供線上居家整聊服務過程中,除經甲方事先同意外,不得自行為「側錄」或以其他方式記錄或保存線上整聊服務課程內容;且無論是否徵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針對甲方提供線上整聊服務課程所為側錄或為其他記錄,其所有紀錄應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保有完整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縱乙方徵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亦僅同意授權乙方以個人參考用途使用,不得營利或轉交由第三方使用。如乙方遭甲方發現有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之側錄或為其他違反本條項之行為,應由乙方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且此種情況屬於可歸責於乙方違約。
(8) 不可抗力之改期或取消服務:採線上居家整聊服務,因相關人員毋庸通勤,縱預約服務地點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告停班,不適用第10條約定展延;但如有經確認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致未成如期完成線上居家整聊服務,甲方取得乙方同意後,得通知乙方協商延期服務(不收取任何改期費用);或經甲方通知乙方取消預約服務(甲方已收取定金全額退款,所需匯費或手續費由甲方負擔,但雙方互不再為其他請求)。
(9) 如採線上居家整聊服務,任何履約過程中須配合簽署包括結案驗收等相關文件,得經乙方(含聯絡人)以郵寄或甲方網站、電子郵件、傳真、LINE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回傳簽名或蓋章為簽認;或經甲方(含聯絡人或安排整聊師等人員)提示條款內容,經乙方(含聯絡人)以電子通訊方式回覆同意或其他與「同意」同義之字詞,均生簽認效力。
(10) 如採「線上」居家整聊服務,本條各項約定如牴觸其他條約定,則優先適用本條約定。
居家整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與 __(以下簡稱「學員」)間課程事宜,合意約款如下:
學員因參與公司基礎/中階課程(下稱本課程),本於誠信,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課程:本課程收費標準以公司公告為準,並由學員按公司公告方式繳交費用,學員亦知悉且同意本課程可能因應疫情等因素為線上授課,學員不得據此主張退費。
第二條 實習:公司對於是否提供學員本課程相關實習之機會及實施方式,保有最終裁量及決定權,學員不得以未能實習為由,主張公司違約或要求退費、補償或其他替代措施。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除公司與其他第三方另有約定,則雙方同意從其約定外,公司為本課程(含指導學員實習期間)所生一切著作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並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
(一) 公司因本課程(含實習)所提供學員之教材、出版物、實體或非實體資料或線上課程內容,均僅配合本課程授權學員本人一人基於參與本課程目的範圍內,自行閱覽及使用。學員於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由多人同時或分批閱覽,或以其他方式如重製(包括截圖、畫面翻拍、錄影)、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公開發表,或為任何侵害公司著作財產權或之虞之行為。
(二) 學員同意公司得就學員參與本課程(含實習),以拍照、錄影或其他方式作成包括但不限於照片、影音、語音、口述、圖文等各種紀錄,同意公司為本課程所有紀錄所生一切著作以及衍生著作著作人,享有完整著作財產權。學員同意就附隨於紀錄之肖像、語音等學員提供素材,應擔保學員保有合法權源,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公司附隨於本條項之紀錄,自行或授權第三方為著作權法上之使用。
(三) 學員因參與本課程(含實習)所繳交予公司之指定作業或其他成果,應擔保學員保有合法權源,並無侵害第三方之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且均同意永久無償授權公司於行銷、優化公司服務及本課程之目的範圍內使用。
第四條 保密義務:本條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公司於本課程授課中或授課期間或指導學員實習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所得、知悉,或經公司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 技術上、或生產上之資訊或資料,而不論其是否:(A)公司自行開發(B)以書面為之(C)已完成或再修改(D)可申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E)是否具有一定經濟利益,均屬之。前述所稱「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本課程各類教材、授課方法、授課技巧、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商業模式與財務資料、學員或客戶資料、供應商、經銷商或合作廠商資料,及其他與公司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資料;公司針對本課程相關提供學員使用之各發展階段之程式、電腦軟體、社群網站後台資料及所有相關文件。學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本條所稱機密資訊之機密性,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洩露予任何第三人知悉、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本條之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經撤銷、終止、解除或因其他事由失其效力後,仍然持續有效。
第五條 標榜禁止:除雙方已合意簽署「整聊師勞務承攬合約書」而由學員承攬公司居家整聊工作或其他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情形外,學員不得對外表彰或標榜自己從事「整聊」工作、自己為「整聊師」或逕以公司、公司講師或曾參與公司課程或公司註冊商標或使用LOGO、圖樣等,對外招攬或標榜自身服務。除雙方已合意簽署「講師合作合約書」而由學員與公司合作開設課程或其他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情形外,學員不得對對外表彰或標榜自己為「整聊」相關課程之講師,亦不得逕以公司、公司講師或曾參與公司課程或公司註冊商標或使用LOGO、圖樣等,對外招攬或標榜自行或與第三方合作開設之課程。
第六條 個人資料:學員同意公司為本課程管理與行銷本課程及實習管理之目的範圍內,蒐集及使用學員提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姓名;手機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資料;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電子信箱;住址或聯絡地址;身體;信用卡資料;家庭與婚姻情形;前科資料;職業或其他學員提供予公司個人資料。若學員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虛偽、不實個人資料(含證明文件);或請求刪除有關個人資料,公司有權拒絕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公司承諾對外所為行銷內容,不包含學員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信箱、住址或聯絡地址之個人資料。針對學員提供公司之個人資料部分,學員得通知公司行使下列權利,但學員同意負擔公司處理之費用: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並同意將依公司所制定之作業流程及處理時限辦理。但如乙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學員的個人資料;或請求刪除學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七條 學員福利:學員得享有公司提供不定期研討會、小聚等學員福利,實際福利內容和規範,由公司公告內容為準,公司並保有修改變更相關福利措施之決定權。
第八條 懲罰性違約金:如學員違反第三、四、五條之任一條項約定,每次違反行為,學員應給付公司新台幣叁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造成損害並應依本契約約定違約責任賠償之。
第九條 違約責任: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遭受商譽等其他損害時,他方應賠償其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十條 一般條款:本條款一部無效、撤銷、解除、因其他事由消滅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本契約衍生之一切紛爭,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先秉持誠信協調解決之,如未能解決而循訴訟程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生效:本條款經公司揭示予學員,由學員以電子郵件、電子表單等電子通訊方式,回覆「同意」或其他與「同意」同義之字詞;或以回傳或郵寄經簽名之版本,視同簽認生效。如學員未完成簽認,本公司有權拒絕提供本課程予學員。
居家整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與 (以下簡稱「學員」)間中階課程實習暨合格認證事宜,本於誠信,合意約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課程無酬無酬實習
第一項 公司針對中階課程得提供學員無酬實習,以達實作演練目的,具體實施方式如下並由公司裁量決定:
(一) 由公司排定出班時間通知學員與專業人員共同出班;
(二) 學員自行找定案主,經公司同意後派專業人員陪同,學員並應配合簽署該案簽認單並支付專業人員相關費用;
(三) 學員召集七人(含學員自身)以上學員,並由學員自行提供案場,由公司同意派專業人員陪同,學員無須支付專業人員相關費用,但需配合簽署相關簽認單:
(四) 其他公司公告或雙方議定之實習方式。
第二項 學員應配合繳交公司指定參與實習所應繳交包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資料,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拒絕提供,如學員拒絕配合或提供不實資料,則公司得停止或取消提供學員實習機會,學員不得異議。
第三項 學員參與實習應遵守公司或公司指派專業人員現場之指導及指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學員應準時出席,除經公司事先同意,期間不得遲到、早退或失聯;
(二) 學員不得洩漏於實習期間所知業主個人資料或隱私資料;
(三) 學員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得竊取、毀損或滅失案主之財物;
(四) 學員應對案主(含其親屬或同居或其他在場者)或公司指派專業人員或其他共同實習之學員或其他公司相關人員,應保持禮貌、尊重態度,不得有任何誹謗、侮辱、性騷擾、違反社交禮儀或為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五) 非經公司或公司指派專業人員事先同意,學員不得自行拍照、錄影或以其他方式記錄參與實習過程;
(六) 除學員自行找定案主之情形外,學員不得於實習時,招攬自身業務或私自收受案主給付之報酬、小費、佣金或其他利益;
(七) 學員不得洩漏業主或公司指派專業人員或其他學員個人資料。
第四項 學員於實習期間如有違反前項約定或有其他造成案主或公司(含公司相關人員)損害之情事,學員應負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項 公司對於是否提供學員課程實習之機會及實施方式,保有最終裁量及決定權,學員不得以未能實習為由,主張公司違約或要求退費、補償或其他替代措施。
第二條 合格認證
第一項 學員應完成指定課程並按公司指定期限內完成考試,於考試合格後由公司頒發給學員合格證書。
第二項 取得合格證書即取得公司認證「整聊師」資格,公司得與學員合意簽訂「整聊師勞務承攬合約書」。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有關實習及認證衍生之一切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並享有完整著作財產權。學員同意公司得就學員參與實習情形,以拍照、錄影或其他方式作成所有包括但不限於照片、影音、語音、口述、圖文等各種紀錄,且同意公司為所有紀錄所生一切著作以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並享有完整著作財產權。學員同意就附隨於本條紀錄之學員肖像、語音等學員提供素材,應擔保學員保有合法權源,並無侵害第三方之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且同意永久無償授權公司附隨於前項紀錄,自行或授權第三方為著作權法上之使用。
第四條 個人資料:學員應擔保出於自由意志同意提供公司個人資料(含證明文件),且應擔保學員提供之所有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絕無虛偽、不實。如學員提供虛偽、不實個人資料,牽涉任何法律責任,概由學員自行負責。若學員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虛偽、不實個人資料(含證明文件);或請求刪除有關個人資料,公司有權拒絕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停止提供實習機會。針對學員提供公司之個人資料部分,學員得通知公司行使下列權利,但學員同意負擔公司處理之費用: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並同意將依公司所制定之作業流程及處理時限辦理。但如乙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學員的個人資料;或請求刪除學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五條 懲罰性違約金:如學員違反第一條第三項、第三條、第四條之任一條項約定,每次違反行為,學員應給付公司新台幣叁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造成損害並應本契約約定違約責任賠償之。
第六條 違約責任: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遭受商譽等其他損害時,他方應賠償其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七條 一般條款:本條款一部無效、撤銷、解除、因其他事由消滅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本契約衍生之一切紛爭,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先秉持誠信協調解決之,如未能解決而循訴訟程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八條 生效:本條款經公司揭示予學員,由學員以電子郵件、電子表單等電子通訊方式,回覆「同意」或其他與「同意」同義之字詞;或以回傳或郵寄經簽名之版本,視同簽認生效。如學員未完成簽認,本公司有權拒絕提供實習或認證證書予學員。